第一章 总 则
第1条 为实行在用槽车、储罐的定期检验制度,保证在用槽车、储罐的安全运行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2条 本规程是检验、确定在用槽车、储罐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,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。
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:
1、属于《槽车、储罐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槽车、储罐监察规程》)适用范围的在用槽车、储罐(以下简称槽车、储罐)。
2、在用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、罐体部分(以下简称槽车、罐车)。
第二章 检验单位、检验员的资格、责任和权限
第4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,应按劳动部颁发的《劳动部门锅炉槽车、储罐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》及《锅炉槽车、储罐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》的要求,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。
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,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。
第6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(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)质量,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,检验后应出具《在用槽车、储罐检验报告书》。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。
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,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槽车、储罐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。
第7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,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,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,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,方可进行检验。
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,增减检验项目。
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,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槽车、储罐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。
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
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,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:
1、设计单位资格,设计、安装(使用)说明书,设计图样,强度计算书等;
2、制造单位资格,制造日期,产品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、竣工图,劳动部门锅炉槽车、储罐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,劳动部门锅炉槽车、储罐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槽车、储罐安全性能检验报告;
3、大型槽车、储罐现场组装单位资格,安装日期,验收记录,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;
4、运行记录,开停车记录,以及有关运行参数,介质成分,载荷变化情况,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;
5、检验资料,历次检验报告、记录和有关资料;
6、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,重大修理、改造方案,批准文件,施工记录,检验报告,竣工图等;
7、使用登记证件等。
第11条 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,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。
第12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、轻便梯等设施,必须安全牢固,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。
第13条 对槽、罐车检验时,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。
第14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槽车、储罐,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,防止造成损伤。
第15条 检验前,必须切断与槽车、储罐有关的电源,拆除保险丝,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。
第16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,应隔离出透照区,设置安全标志。
第17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,应符合下列条件:
1、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,用 盲板隔断所有液体、气体或蒸汽的来源,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。
2、具有易燃、助燃、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,必须进行置换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,并取样分析,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、标准的规定。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,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。
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,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、有毒、有害气体。槽车、储罐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~23%(体积比)之间。必要时,还应配备通风、安全救护等设施。
具有易燃介质的,严禁用空气置换。
3、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槽车、储罐,应锁住开关,固定牢靠。
4、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,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,应彻底清扫干净。
5、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,应符合GB3805《安全电压》的规定。
6、内部检验时,应有专人监护,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。
第18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,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,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第四章 检 验
第19条 槽车、储罐的检验周期,应遵照《槽车、储罐监察规程》的规定;槽、罐车的检验周期,应遵照《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》和《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第20条 检验的一般程序
检验的一般程序(图1),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,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,确定检验项目,并进行检验工作。
第21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(槽、储罐的小、中、大修的检验和内容,除参照本条外,还应参照第22、23条)
1、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,必要时可进行测厚、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。
2、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、壁厚测定为主,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:
(1)表面探伤;
(2)射线探伤;
(3)超声波探伤;
(4)硬度测定;
(5)金相检验;
(6)应力测定;
(7)声发射检测;
(8)耐压试验;
(9)其他。